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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三科字〔2019〕94号
发布时间 2020-01-10 09:06

三门峡市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1-10 09:06
来源: 局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 ,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2019〕18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提升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化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向各类企业载体的聚集,加快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是经三门峡市科技局认定,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

第三条  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发展定位是建设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现代化新园区、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四条  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建设目标是努力构建创业环境优越、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体系完备、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质量优良、产业特色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载体,为全市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建设“五彩三门峡”做出新贡献。

第五条  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根据“引导、择优、均衡”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以创促建,引导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要素,优化环境,完善机制,提升创新发展水平,更好发挥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对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择优支持,优先选择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园区建设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

(三)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提升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建设质量。鼓励基础相对薄弱但发展速度较快、潜力较大的产业加大力度,争创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均在三门峡市,且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

(二)主导产业明确。企业的集聚度、关联度较高,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不低于50%。

(三)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较高。制定了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的40%以上。

(四)创新主体梯次发展。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产值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15%,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20%。

(五)拥有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有3个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建有市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承担一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六)创新创业载体健全,建有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七)建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所在县(市、区)平均值。

(八)建有服务科技创新的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九)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  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申报材料:

(一)三门峡市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二)三门峡市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  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认定:

(一)三门峡市科技局受理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三门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经审定符合条件标准的,确定为市级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

(三)具有一定基础,尚未完全达到认定条件的,列为培育园区,经建设2-3年符合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予以审核认定。

第十条  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管理:

(一)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管理。

(二)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运营主体负责制定和完善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建设要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作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进行相关产业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

(四)三门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进行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

(五)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高新(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优先推荐创建省级高新区。

第十一条  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园区,给予50万元奖补,并重点向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培育推荐,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100万奖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