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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40-0001-2022-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建设科
成文日期 2023-12-30
标  题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科字[2022]104号
发布时间 2023-01-03 16:18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03 16:18
来源: 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建设科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科字[2022]104号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三门峡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三门峡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暂行)》(豫科〔2021〕116号)、《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豫科〔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三门峡市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先锋队”。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致力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市技术创新中心以行业重大、关键、共性、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任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持续的技术创新供给,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遵循聚焦产业、创新机制、开放协同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特点和实际,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实体组建,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重大变更事项;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年度报告、绩效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初审工作;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年度报告、绩效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与运行,负责建立健全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吸引集聚及培养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打造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孵化、培育和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在三门峡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具有省内或市内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和能力。

3.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须具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拥有一定数量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获得发明专利或PCT专利数量位于市内同行业前列,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4.市技术创新中心须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能够吸引省内外优秀人才合作开展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省级或市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人。

5.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龙头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

6.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组建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牵头组建单位自身的科研基础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须占到60%以上。

7.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程序:

1.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适时发布申报通知。具备建设条件和产业创新优势的牵头组建单位研究制定建设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提出建设申请。对于市委、市政府按照产业发展战略进行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成熟一家,启动一家。

2.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和实地考察。建设单位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3.启动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论证通过后,经市科技局批准启动建设。获批建设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应细化建设方案任务,编制并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按照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完善理事会、技术委员会等治理体系,开展各项建设任务。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内纳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

4.验收考核。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获得正式认定。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考核,健全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条件的,在建设期内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期满须建成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组建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董事会或理事会由牵头组建单位、共建单位和主管部门等多方选派代表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负责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董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或关键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任期为5年,聘任时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研判行业或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9名省内外行业或产业知名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任期为5年,聘任后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须实现人、财、物独立的管理机制,牵头单位承担主要资金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等方式共同投入,设立专账、独立核算。鼓励整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创新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市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市技术创新中心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独立运行。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承担高端人才引进、本土人才培育等职能,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注重学术梯队建设。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理流动。加强青年人才培养,积极引进省内外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承担联合科研攻关、关键技术转化等职能,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联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项目、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承担设备设施共享等职能,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省、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指标单列,不占其主管部门申请指标。

第二十条  需要调整名称、研究方向或共建单位等事项的市技术创新中心,须经董事会或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研究审议,由市技术创新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等重大变化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考核按照《三门峡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三门峡市XX技术创新中心”,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