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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40-0002-2023-007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26
标  题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三门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 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科字〔2023〕72号
发布时间 2023-09-05 10:05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三门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 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05 10:05
来源: 局办公室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三门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科研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的通知》(豫科﹝202261号),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三门峡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三门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829

 

三门峡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满足我市重点创新平台建设人才需求,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职责、引才标准和程序、科研经费支持和人才待遇保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创新平台的范围为:国家及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中试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以下简称重点创新平台)。

第三条 按照“顶层设计、分类引进、重在能力、突出成效”的原则,聚焦重点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打造一支站前沿、勇创新、撑未来的科技创新队伍。

第四条 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宏观指导,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能承担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牵头单位按职能组织实施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重点创新平台年度引才目录;

(二)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三)对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高端人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四)负责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政策解读与咨询,督促落实引进人才待遇;

(五)组织对各类引进人才的考核。

第六条 重点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重点创新平台定位和发展需求,提出各类引进人才的标准;

(二)制定各类引进人才考核标准和条件保障的细则,报各牵头单位备案;

(三)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引进各类人才政策落实。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除满足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急需紧缺人才的标准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重点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相一致;

(二)能够加快解决三门峡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

第八条  重点创新平台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意向后,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及时向牵头单位报备,符合条件的,按照《三门峡市“一事一议”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引进,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创新平台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高级人才青年英才、急需紧缺人才等根据需求自主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标准的,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工作合同,按照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对重点创新平台引进的各类人才实施同行评价制度。

第四章 人才待遇保障

第九条 根据各类人才引进政策对引进人才经费申请使用“直通车”制度,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重点创新平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条 给予引进人才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科研经费实施‘包干制’,以信任为基础制定经费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重点创新平台可根据需要,聘任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为平台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在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要求,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在人才公寓、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境、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的顶尖和领军人才实施“助理”制度,“助理”选聘工作由引进人才推荐,经费由重点创新平台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重点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符合单位、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各方利益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落地兑现科研人员技术入股等激励创新政策。全面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