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推动我省现代创新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中关于“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上下联动、重点推进”的原则,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创新型骨干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协同社会创新力量,支持其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着力培育形成一批主业突出、行业引领能力强、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龙头企业,引领带动全省企业创新转型发展,为建设创新型河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工程实施,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全国领先的创新龙头企业,树立全省企业创新发展的标杆,形成较为成熟、有推广价值的促进企业创新的模式,为广大企业实施创新转型提供借鉴和示范,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
“十三五”期间,力争培育50家左右创新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创新龙头企业引领、高新技术企业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全产业链创新型企业集群。
三、基本条件
创新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主营产品(服务)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优先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内遴选。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企业综合实力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税收贡献突出,盈利状况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运营机制、健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较强的行业引领能力。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在产业链发展中领先优势突出、居于主导地位,在行业和区域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细分)前列。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建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高的创新投入。企业注重研发经费投入,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重视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创新文化、人才评价体系和创新激励机制。
四、支持措施
(一)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创新龙头企业,可统筹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平台专项等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各地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设计中心,省财政按相关要求给予奖补。支持创新龙头企业以无偿或有偿方式对外开放研发平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用户开放。鼓励创新龙头企业设立独立经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的相应政策。鼓励创新龙头企业积极介入国际研发分工,跨国并购研发机构或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提升创新国际化能力。
(二)支持创新龙头企业承担重大创新任务。集成省、市各类项目资金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发展,重点依托创新龙头企业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研发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优先推荐创新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各类国家科研项目,积极落实省配套经费。鼓励和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奖。充分发挥创新龙头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创新龙头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三)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加强开放式创新。支持引导创新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借力发展。支持创新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完善协作机制,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着力构建创新链,实现补链、延链和强链,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攀升。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源链。支持创新龙头企业主动整合创新资源,鼓励创新龙头企业主动介入高校院所的早期研发,牵头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四)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省各类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的科技人才。完善创新性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实行积极的政策激励措施,将其纳入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评选推荐范围。鼓励创新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加强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鼓励在创新龙头企业研发平台内设立首席科学家、特聘研究员等特设岗位。鼓励和支持创新龙头企业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五)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创新龙头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专业孵化机构,与国内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形成以创新龙头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创新龙头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各项政策,对创新龙头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中符合国家政策的用地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创新龙头企业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大力弘扬创新文化。
(六)加大对创新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创新龙头企业改制和上市,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信托产品、增资扩股等多渠道筹集创新资金。鼓励和支持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创新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提供担保、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开展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和管理等工作。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工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创新龙头企业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三)创新型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应与每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对企业进行过程管理和评估检查。对评估情况较差的企业,取消创新龙头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