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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学者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12-05 16:46
来源: 科技人才合作与科普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人才强省战略,打造中西部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创新型河南,推动更多创新资源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线集聚,鼓励引导高层次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加强和促进中原学者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质性合作,规范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学者工作站是以省内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中原学者及其团队为技术支撑,以提高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厅是全省中原学者工作站统筹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规章,负责统一安排中原学者工作站的申报审核,建设运行、绩效考核、服务支持等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对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四条 中原学者工作站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及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原学者工作站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作站建设申请的初步审核,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各工作站的整体建设与管理,协助解决工作站运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积极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措施。

第五条 各工作站依托单位是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服务的主体,负责制定工作站各项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目标,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积极解决工作站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围绕企业或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组织中原学者及其团队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中原学者及其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联合申报高层次项目、专利和科技成果;

(三)引进中原学者及其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中原学者及其团队联合培养创新型人才;

(五)与中原学者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六)做好中原学者及其团队进站科研和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申请建设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申请单位要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拥有专业性的研发团队。

(三)与相关领域一名或一名以上中原学者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期限至少三年。双方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培养等方面的合作目标明确,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要与进站中原学者及其团队,在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有明确的协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

(五)申请单位具备为中原学者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

(六)拟进站中原学者确认同意本单位申请建设工作站。

第八条 鼓励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内地市级(含)以上命名的各类产业、创业、孵化等科技园区,在园区内实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第七条有关条款的前提下,以管理机构名义申请建设中原学者工作站。

第九条 中原学者不在全职工作的单位建设工作站。原则上每个中原学者在全省进站数量不超过3个,中原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中原学者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河南省科技厅发布的年度中原学者工作站申报通知,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确认后报省科技厅。

(二)审核评估。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单位涉及的学科领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评估通过后提出拟建设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议名单。

(三)批准建设及授牌。按程序研究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准建设中原学者工作站,并颁发中原学者工作站牌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建设中原学者工作站: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尚有法律纠纷未解决,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不符合中原学者工作站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中原学者工作站实行动态及绩效管理,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运行满3年经绩效评估合格的,可继续运行;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1年整改,整改合格的可继续运行。

第十三条 中原学者工作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法人单位名称等重要信息的,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各地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备案审核后,可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中原学者工作站名称并收回牌匾:

(一)绩效评估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与中原学者合作协议因故提前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的;

(三)建站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了合并、重组、撤销,无法继续维持工作站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