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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040-0001-2017-000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成文日期
标  题 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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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26 11:53

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1-26 11:53
来源: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

实 施 意 见

三发〔2017〕6号


为认真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精神,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全市的优先战略,以服务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根本,以改善民生为基础,以培育优势产业为抓手,以打造区域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根本转换,不断开创我市创新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战略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心大局,着力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关键和引领作用,突出问题导向,在关键领域实现重点技术突破,全面打造区域核心竞争新优势。

坚持科技引领。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大力推动管理、品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业态创新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坚持开放创新。以全面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加强引进来和走出去,着力引进、集聚、利用各种创新资源,补齐创新短板,提升创新能力。

坚持人才为先。建立更具吸引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和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从政府主导创新向政府服务创新转变,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 2020 年,基本建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现代创新体系,力争在全省7个资源型城市中走到前列。

——创新引领作用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力争达到20%,主要农作物基本实现良种全覆盖,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

——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1.5%,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件,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6%。

——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达到160个,力争实现大中型企业全覆盖。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重点高层次创新平台,以及科技信息网络、高新区建设实现新突破。

——科技创新环境显著优化。激励创新的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形成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氛围。

第二步,到2030年在全省走到前列,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不断涌流,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2.5%以上。

第三步,到2050年,创新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更加优化,劳动生产率、社会生产力提高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建成在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强市。

二、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1.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聚焦黄金、铝工业、煤化工等传统产业领域,实施产业升级行动计划,集聚创新要素资源,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攻关项目,重点加快智能开采、先进冶炼、高效轧制、精细加工、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等技术和装备研发应用,突破核心技术,拉长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2.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在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节能环保、智慧城市与数字社会等重点关键领域,强化产业技术创新前瞻布局,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开展前瞻性技术与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突破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核心关键技术,打通产业链,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3.着力发展现代农业。围绕我市特色优势农业,以高效、安全、集约、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转化应用,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畜牧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

4.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生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水平。重点围绕生产性服务业共性需求,加强网络化、个性化、虚拟化条件下服务技术创新,推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提升重点产业创新设计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5.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着力培育壮大“创新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以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更多运用财政奖补、普惠投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人才、平台、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新认定的“创新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研发费用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支持开展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新理念的形势要求,提升市级科技进步奖功能作用,尽快设立起企业创新工程奖,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产品)创新的同时,配套开展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综合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社会效益。支持市内研制成套、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运用首购、订购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技术创新指标权重,分类考核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对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利润进行考核。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8.发展企业创新体系。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对象,加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联合研发中心等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大院大所及国外机构合作共建独立开放实体性创新平台。积极落实好平台奖励相关政策,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建的研发机构和新创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扶持资金50万元,对于新创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扶持资金30万元,推动企业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有效开放共享,根据其共享服务效果给奖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加强产业创新体系。支持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和新兴产业跨越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支撑。对于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建设、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用地供应、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有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依法享受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优惠政策,对于在产业发展中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提升院所创新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支持承接市内企业研发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来自于市场的与来自于政府的科研项目。对来自于市场的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使用;研发团队利用来自市场的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团队使用,研发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财政局)

11.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对于发展成为国家级的,扶持资金500万元,对于发展成为省级的,扶持资金100万元,对于发展成为以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主导产业为特色,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份额占60%以上)扶持资金50万元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2.壮大创新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服务业全面布局发展。支持研发设计、中试熟化、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新型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扶持政策。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发展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全面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推进开放式创新

13.促进科技开放合作。进一步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同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开展产学研合作或引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吸引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分校、分支机构、大学科技园、产业园、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重大科教平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共建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加快科技大市场建设,打造以“互联网+”技术信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以及其它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支持中科院黄河金三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发展,推进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引进转化市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产业化成效显著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六、培养壮大人才队伍

15.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设立专家工作室,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支持政策。对于在我市实施的院士团队、国外引智、科技合作交流项目,优先支持研发经费;对于市外来我市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或自带项目创业的优秀人才及其团队,进行专题研究,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岗位设置、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程序,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给予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的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16.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特设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编办)

七、优化区域创新布局

17.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借鉴郑洛新自主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推动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鼓励高新区拓展发展空间,突出特色优势,优化产业布局,壮大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培育发展新建省级高新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8.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围绕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支持煤化工、精细化工、铝及铝制品、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先进制造、生物技术、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农副特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园”、“园中园”建设和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壮大产业整体规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9.建设现代特色农业科技园区。围绕我市特色农业发展,集成熟化绿色、生态、环保、节水、节能等生产技术,覆盖种、养、加、物流等全环节,打造生产规模化、集约化、集群化,产业专业化、品牌化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创新型农业产业化集群,积极发展农产品出口基地,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畜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三门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推动科技创新创业

20.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加快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一批开放式众创空间、虚拟创新社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星创天地,按照创新平台标准给予奖补,鼓励其对新入孵企业免除第一年房租,积极在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创业辅导和财务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进行转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价内容,在工程、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不占用所在单位名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分类管理。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其科技成果转化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

23.完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小微企业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其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4.壮大创新创业投资规模。设立政府引导、社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科技股权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和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促进创新创业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以及产业化阶段的科技企业。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政策,鼓励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再融资。在国家金融、外汇政策许可范围内,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科创投机构发展。对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重大科技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

九、强化措施保障

25.改革创新治理体系。积极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和重大任务实施等职能。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对于竞争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开发,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建立创新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市县联动,在科技创新投入、创新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实施、发挥平台和载体作用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提高科技创新效能。探索开展科技报告制度,构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创新调查统计制度,建立高层次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允许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行政助理等均可按规定标准签字领取劳务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6.全方位加大创新投入。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并达到上级有关要求,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政府采购、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创新券、科技贷等多种投入方式,统筹用于政策落实、主导优势产业培育、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支出,带动社会资源向创新链聚集,形成与创新链紧密关联的资金链。积极落实国家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促进实现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

27.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制度。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探索开展绩效评价,为科技经费支持提供决策依据。完善人才评价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增加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逐步探索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投资统计,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

28.实施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和品牌战略。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和支撑产业转型发展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快构建网络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先进标准,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方、国家和国际标准。做好强制性标准实施,形成支撑产业升级的标准群,全面提高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准入水平。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性能,积极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优势企业和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9.优化创新环境。强化已出台政策的推动落实,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定期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并调整完善。推进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强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刚性约束,提高科技和人才等创新要素在产品价格中的权重,让善于创新者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创新大会上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市科协)

30.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配套细则,逐级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强化党政一把手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责任机制。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将创新驱动发展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此件发至县级)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