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科技管理组织模式,探索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攻关机制,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征集需求、论证遴选、对接揭榜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突破发展瓶颈。资金投入以企业自筹和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科技揭榜项目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布榜单、项目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 每年度根据我市战略需求、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科技揭榜挂帅项目数量和资金支持强度。
第五条 科技揭榜挂帅项目聚焦我市新兴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重大民生领域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六条 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
第七条 发榜方是提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重大需求或产业关键技术难题的单位,应是我市重点产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并承诺保障发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且能够为项目提供研发实施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研发攻关成功后成果能率先在本单位落地应用;
(二)项目聚焦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项目攻关任务有明确的任务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为揭榜方提出的条件要求。
第八条 揭榜方为全国范围内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创新联合体(关联交易方除外),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发榜方提出的任务;
(三)能对发榜项目任务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基础的单位和团队,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揭榜攻关。
第九条 每个“揭榜挂帅”项目的科研经费总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遴选发榜、受理揭榜、评审论证、对接洽谈、合同签署、资金拨付、过程管理及验收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由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需求方建议项目应明确提出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预测、出资承诺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二)遴选发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析论证,重点遴选出自投研发资金比例高、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建议,形成发榜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三)受理揭榜。揭榜挂帅项目实行集中受理制,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技术需求实际及自身情况,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揭榜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发榜方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成功揭榜单位建议。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可采用“赛马制”平行启动,以最先达标的揭榜方为优胜方。
(五)对接洽谈。发榜方与揭榜方对接,按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同时洽谈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
(六)合同签署。对拟支持的入榜项目向社会公示(针对涉密、具有敏感性的或发榜方要求不公开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不公示、不公开)。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按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方、发榜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发榜方既是项目技术攻关重要参与单位,也是项目研发成果主要承接单位,与揭榜方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
(七)资金拨付。财政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一是中期检查合格者,结合项目实施和发榜方提供的项目研发资金到位使用情况,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0%。发榜方资金拨付凭据作为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二是项目按合同完成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0%。
(八)过程管理及验收。项目的过程管理及验收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揭榜挂帅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或不能完成的,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四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市财政资金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