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内容 --
答复时间
1、《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2019〕18号)及《三门峡市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等八个办法的通知》(三科组〔2019〕1号)文件中明确:对首次纳入统计且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 2、建立并开展研发经费投入预算备案、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规上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统计报表等是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的必要条件。其中,《三门峡市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等八个办法的通知》(三科组〔2019〕1号)文件中明确: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规定,对经核实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同时,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研发补助采用最高限额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级负担比例不超过50,地方配套部分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对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认定省级研发平台,支持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奖补政策。 3、《三门峡市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等八个办法的通知》(三科组〔2019〕1号)文件中明确:对上年度未纳入研发统计和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规上企业, 原则上不予推荐认定市级以上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重点 (工程) 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 不予安排财政资金主导的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和人才项目。对有效期内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以统计口径为准)或两年未填报发展报告的高新技术企业适时启动复核程序,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020-08-12 11: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