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促进其做大做强,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 (培育)”企业是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一定的硬件平台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融资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 (培育)”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评价程序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 (培育)”企业评价对象是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各年度数据填写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含)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含)以上;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 (含)以上;
(三)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含)以上;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或3项 (含)以上与主要产品 (服务)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照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的,在服务平台提交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申请。
(二)评价推荐。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提交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确认并添加评价意见,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服务平台退回。
(三)登记入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纳入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进行管理,下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文件和证书。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三年。“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满后(“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满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复评企业资格,在服务平台确认或取消,并将评价结果正式行文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更新入库信息。复评通过后培育期(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对培育期(有效期)满,经复评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发复评文件和新证书。
第十二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升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提交的升级申请,经评价后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进行确认并添加评价意见,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服务平台退回。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纳入河南省 “科技小巨人”企业库进行管理。升级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后有效期重新计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发“科技小巨人”企业文件和证书。
第十三条 培育期(有效期)内,发现有不良征信记录或违法记录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取消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入库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通过后补助给予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升级为“科技小巨人”企业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补支持。鼓励市县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小巨人 (培育)”企业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各地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158号)同时废止。